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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院长应付函询被追责:组织函询不容敷衍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     点击量:

11月25日,云南省纪委监委发布通报,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马俊杰同志提供虚假材料、应付函询被追究责任、予以诫勉。通报指出,马俊杰收到省纪委监委针对“干部混岗使用问题”函询后,“提供材料为应付组织函询的制假之作”,并且一方面承诺按规定抓紧整改,一方面长时间没有落实整改要求。点名道姓的详细通报,彰显了严肃查处敷衍应付函询问题的鲜明态度。

  组织函询,是处置问题线索的重要方式,旨在把纪律挺在前面,让有反映的党员干部把问题如实讲清楚,体现着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然而,一些党员干部无视组织给予的机会,对待组织函询不严肃不认真,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甚至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近期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党员干部中,吉林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张宝祥,山东警察学院原党委书记张春义等,都被指出“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2016年,教育部曾对18名局级领导干部的函询回复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其中8人因未如实说明情况和问题受到严肃处理。

  应当清醒认识到,组织函询是一件严肃的事,可不是普通来个函,问个话、谈谈心。党内监督条例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都对谈话函询的程序作了详细规定。比如:纪检监察机关要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等。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还要在民主生活会上把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廉政档案等。

  面对组织函询,别想着敷衍应付能蒙混过关。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且否认理由不充分具体的,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一般应当再次谈话或者函询,视情况还可以转为初步核实。必要时可以对被反映人谈话函询的说明情况进行抽查核实。任何躲避组织问询、隐瞒事实、甚至对抗调查的行为,都不可能逃过组织的“眼睛”,反而反映出对党组织不忠诚、不老实,违反党的纪律。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实践中,谈话函询问题一般从违反组织纪律角度认定,但对那些经组织多次谈话函询,仍隐瞒真相,欺骗组织的恶劣行为,可考虑转化为违反政治纪律行为来认定。

  事实上,组织找你函询,既是了解情况,也是在给机会。党员干部要汲取马俊杰等人的教训,正确认识、严肃对待组织函询,有问题的,就主动承认错误,诚心悔过改过,认真整改;没问题的,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放下包袱,轻装前进。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把谈话函询质量关,加大对谈话函询结果抽查核实力度,对如实说明的予以采信,对欺瞒组织的严肃处理、通报曝光,保持纪律的刚性约束,维护谈话函询工作的严肃性、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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